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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2025 年 9 月 27 日(本文件向社会公布) 第一章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电子印章规范管理,促进电子印章普及应用,服务数字化进程的政府活动和经济发展,现将这些步骤引流到电子数字化,这些步骤引流到电子数字化,这些步骤引流到电子数字化,这些步骤中华民国签字人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印章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第 2 条 “选举”一词本步骤中所说的“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及相关数字技术,用于表示印章的特定格式的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档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包括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属信息、电子验证认证证书以及与之相关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 Ang Artikulo 3 Ang mga hakbang na ito ay nalalapat sa Pamamahala at aplikasyon ng mga elektronikong seal tulad ng mga ligal na pangalan ng mga seal ng mga ahensya ng administratibo, mga negosyo, mga seal na seal na seal, na mga seal na seal, na mga salin, na salin, na salin, na mga seal, ang mga seal na seal, na salin, na mga salin, na salin、na mga salin、na mga salin、na mga salin、na mgaTranslation 、、 翻译印章、 印章翻译、 翻译、 翻译、 以法定名称命名的业务特定印章,如以及用于单位办理(组织)的个人印章等电子印章。第四条 电子印章管理必须遵循普遍推广、分级管理、标准化、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况外,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专题 第六条 国家密码动物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相关的密码工作管理,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和管理,推广电子活动标准,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府活动中的互信和互认。英石国家动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推动全国电子印章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领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子印章相关电子认证服务进行审核和管理。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印章密码管理工作。各行政区域推广电子印章,增进电子印章政府活动互信互认。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加强本地区、各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印章相互信任、认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必须参照有关印章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电子印章及解除部门,负责电子印章及区域及注销申请(本制度)的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负责制作和备案。该部门的电子邮票(本系统)。第十二条 涉及电子印章的电子电子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认证机构提供。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三章制作、备案和注销条管理 第十三条电子印章制作发证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企业、社会团体等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张贴方式、材料等具体要求。相关材料应当包括: (一)批准电子印章申请认证的相关事项; (二)设立批准文件或者单位设立登记(机构)证明; (三)电子印章制作的相关数据、信息; (四)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鼓励电子印章单位和管理单位通过数据共享优先获取上述材料。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电子印章系统和提供电子签名、电子签名验证等业务的信息系统自主扩展。电子印章生产系统如有重叠部分,应集中协调和建设。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印章证书应当合法有效,并符合电子印章的规定。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认证服务机构发布。电子印章有效期届满不超过该电子印章所属电子签名证书的有效期。 (二)数据格式、生成过程和电子印章应用接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如果没有相应的实体印章,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考类似实体印章的印章规定。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相关电子印章信息必须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备案。电子印章发生停用、恢复等状态变化的,电子印章所有人或者单位单位应当立即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备案。电子印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第十八条 因电子印章有效期届满、电子印章载体损坏或者丢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保密丢失等原因,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所有人必须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提出复制请求。再现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所有人变更姓名、熔化、收回、恢复、破产、分割、融合等情况的,应当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所有人应当根据需要立即向电子印章放行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子印章制作发行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记录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的注销情况。 Kung ang May -ari ng elektronikong selyo ay dapat kanselahin ang Electronic seal ngunit nabigo na gawin ito o Indian humiling ng pagkansela ng elektronikong sa isang napapanahong paraan, ang elektronikong selyo ng pagkawa at kagaran ng pagpapalabas ay dapat magbigay ng pagkansela sa paghawak ng mga Opinyon, at ang Electronic Seal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Unit ay dapat kanselahin ang Electronic seal na kailangangCancel.电子印章所有者可以根据需要主动注销电子印章。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电子印章的制作和备案,涉及的密码及服务产品必须符合密码测试和认证的相关要求。电子印章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电子印章生产管理电子印章管理及备案工作由受托单位进行。电子印章制作作业的作业记录和结果应当由电子印章生产经营单位妥善保存并长期保存。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遵循“谁拥有、谁控制、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拥有电子印章的,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妥善维护和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应当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电子签名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抑制性。应当对电子签名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对电子签名的行为进行监控并确定责任。第二十三条 电子化验证验证必须按照相关国家标准验证电子签名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在电子签名时验证电子印章的有效性。第二十四条 对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时,必须遵守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规范。第五章 互信互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动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发展,规范电子印章,促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和电子意义链的共享和使用。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支持本地区、各部门电子印章互信互认的能力建设(本系统米)。 26、国家密码动物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互信互认电子印章标准规范建设,推动电子印章、备案、使用等方面规范化。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的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的,其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符合本步骤规定的电子印章的接入和使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以电子方式签署的电子文件必须是跨层级、跨地区、跨地区的。该系统紧贴并认可每个部门和业务。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完整的信息电子印章管理全过程应当建立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印章相关电子信息的安全,对收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信息损坏。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维护,必须遵守国家密码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涉及涉密信息的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维护,还应当按照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违法行为及违反行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制作电子印章并备案的单位未能制作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限制、限制,电子印章管理单位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电子印章予以标记无效;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电子政务认证服务或者电子认证服务中存在影响相关电子印章有效性的违法行为的,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将涉案的相关电子印章标记为无效。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权利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忘记、更改、保管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携带相应的电子印章。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负责印章活动管理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犯罪嫌疑,将移送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步骤中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电子印章——印章是指拥有电子印章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为电子印章拥有者专有。 (二)电子签名是指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子文档的过程,所产生的数据为电子签名数据。 (3)电子系统生产系统是指主要提供电子印章管理及相关管理的信息系统。第三十五条 仅供单位(组织)内部业务使用的电子印章,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实施、制作和管理。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本部门(本制度)的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密领域电子印章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