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遛狗不拴绳受伤,狗主人被责令赔偿新台币

一只重达30公斤的大型贵宾犬突然靠近。 59岁的朱女士在躲避时不慎摔倒,导致腰椎骨折,九级伤残。狗的主人认为朱女士是因为草滑,而朱女士则认为自己害怕狗。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动物伤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犬主必须承担违反养犬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全部赔偿责任,并须向朱女士支付各种损失28万余元。 女子遛“强狗”不拴绳 路人被抓伤 事发当天,朱女士在常州一家酒店附近的草地上锻炼后,遇到一只脱绳的黑色贵宾犬。该犬身长约80厘米,体重30公斤,达到腰部h八点站立时,给身材较小的朱女士造成了强烈的压迫感。 当时,贵宾犬饲养员王某某正在闭目休息。他也没有触碰绳子或采取任何措施来约束狗。为了躲避这个“怪物”,女士不小心摔倒了。朱氏惊慌失措。随后他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并确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王某某虽然3次陪同朱女士就医,并垫付了医疗费,但双方并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朱女士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承担全部损失30万余元。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没有约束狗是错误的,但朱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注意义务,须承担40%的责任。能力。至于王某某提出的朱女士因草地滑而摔倒的说法,法院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第一例确定王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朱女士承担17.37万元。 双方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没有对动物采取救助措施 饲养员全责赔偿新台币28万元 在第二次测试中,女士相信了。朱某认为,他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受伤与王某被释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意图,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王某某认为,事发时,他正在背对朱女士做瑜伽,闭着眼睛。没有人目睹坠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女士的伤害是因暴力造成的讨厌狗。与此同时,59岁的朱女士在湿滑的绿地跑步时也可能摔倒。 对于王某表示负责的朱女士提供的大量电话录音、报警日志等证据,王某承认其真实性,但辩称这是善意陪他就医后的反应,也是朱女士的误会。朱认为自己摔倒是因为受到小狗的恐惧,而不是客观事实。王某某认为,法院以其“善意”作为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是“本末倒置”。 对此,女士重复了一遍。朱某表示,根据警方记录、初查事实和通话录音,王某摔倒是因为狗的原因。女士受伤后。朱某、王某某一直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但在谈到实际赔偿时,却完全否认了这一事实。事实上,ign遵守法律和真相并希望逃避责任 常州中院经审理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动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常州市养犬管理规定》更具体要求,带狗外出时,必须给狗佩戴牵引绳,牵引绳的长度不得超过1.5米。 本案中,王某某没有接触狗的滴水,也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他没有履行避免饲养动物危险的义务。女士跌倒了。朱某在测试过程中为躲避狗而受伤。 至于王某主张其饲养的狗没有违法行为,法院法院认为,从事件发生过程、王某事后对事件的处理情况、报警记录等情况,可以认定是王某养的狗对朱女士造成了伤害。目前,王某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朱女士是故意的,因此他应对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预支费用后,朱女士为28.62万元。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综合法制日报 制片人/王源 总编辑/王旋 编辑/崔朝辉